宪法宣誓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人员必须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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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意味着所有由上述机关产生或任命的公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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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副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等,他们在就任新职时都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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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就任新职时也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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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即各级人大的领导成员也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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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他们同样需要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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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他们在任职时也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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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或者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若符合前述条件之一,也应该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不仅是对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尊重与遵守,也是对宣誓者的一种警示和教育,要求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有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相关案例:
例如,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庆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各地贯彻执行宪法情况进行视察,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检查宪法宣誓制度的落实情况。代表们发现,绝大多数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未举行宣誓仪式或宣誓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代表们提出了整改意见,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